東區區公所社政課,北區區公所社政課,香山區公所社政課,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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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東區區公所
北區區公所
香山區公所
身心障礙者
社會福利
服務窗口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申請說明
1.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車牌僅能擇一申請。
2.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13條規定;停車位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違者經查證屬實者逕行註銷,且3年內不得申請核發。
3.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4.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並於擋風玻璃前擺放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如遇獲新竹市政府停車繳費通知單者,請於開單停車日當日於新竹市政府交通處停車管理科或路邊任一收費員辦理銷單,逾期請依規定繳費。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
6.相關規定仍依主管機關法令為主。
服務目的與內容
1.申請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設於同一戶籍之配偶或親屬一人.
2.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民眾可以透過MyData完成身分驗證及同意後,提供現戶全戶戶籍資料、車籍資料、駕籍資料,申請本服務。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所有人非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時需檢附全戶戶籍資料
應備證件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
2.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駕照'。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行車執照。
4.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親屬,應檢具戶口名簿。
交付方式
1.親領(需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領取)
2.郵寄(需支付掛號費用)
備註
原申請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若無法繳回區公所或市府,請自行註銷,若經查獲繼續使用者,將逕行註銷,且3年內不得申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