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停車位借用申請
交通處停車場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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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
一般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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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窗口
交通處停車場管理科
服務摘要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及民間團體因辦理公益活動需要,需借用停車位或有阻礙正常收費情事,應於活動開始前十五日向交通處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免收停車費。
二、本市停車位設置之路段、場站,因道路管線挖掘、柏油刨除加封、人行道邊溝修繕等工程,各道路養護單位應於接受申請核發路證同時,通知施工廠商將施工範圍及期間主動於施工日前十日向交通處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免繳停車費。
三、公務單位辦理臨時性、緊急性之公共工程應要求施工廠商先填具申請書,於施工前向交通處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免收停車費。
四、為維護道路停車秩序,道路施工復原後,各道路養護單位應監督施工廠商即時復原停車位標線;若施工廠商佔用時間及路段超過核准範圍,超過部分視同停車,依該路段公告收費費率計費。
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停車,應依規定繳費。
五、因私人理由或非公益之故,臨時性需借用停車位,申請人應於借用前七日前提出申請,交通處得視實際需要准予申請,並於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始得使用。
六、申請以不妨礙交通為原則,本府受理各項申請亦得視該路段、場站之實際交通狀況予以審核。
服務對象
一般民眾
備註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及民間團體因辦理公益活動需要,需借用停車位或有阻礙正常收費情事,應於活動開始前十五日前函文向交通處提出申請。
1.各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因辦理公益活動需要,需借用停車位。
2.因道路管線挖掘,柏油刨除加封,人行道邊溝修繕等工程,需借用停車位。
3.公務單位辦理臨時性,緊急性之公共工程,臨時性需借用停車位。